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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负责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种类或品种、地点、面积、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许可证编号:括号内填“苏林生”,括号下方填写发证机关代码,第××××号填许可证四位数发证顺序号;
  (二)生产者名称:填写符合国务院《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
  (三)生产者地址:填写生产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
  (四)负责人:法人制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的填写出资人姓名;
  (五)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
  (六)发证机关:盖审批机关的发证专用印章;
  (七)发证日期:填写审批机关领导签发同意意见的日期;
  (八)生产种类:指批准生产的所有林木种子的种类和品种,要注明生产的是良种繁殖材料(种子)、良种种植材料(苗木),还是普种繁殖材料(种子)、普种种植材料(苗木);繁殖材料(种子)的种类具体到种或品种,种植材料(苗木)种类按造林苗、经济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等项填写;
  (九)面积:对应种子生产种类纵向填写,单位公顷;
  (十)生产地点:填写种子生产基地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林场)、村(林区)、小地名(林班、小班),有多处生产基地的,要分别填写。
  第十七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地址、负责人、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种子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项目。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许可证编号:括号内填写“苏林经”,括号下文填写发证机关代码,第××××号填许可证四位数发证顺序号;
  (二)经营者名称:填写符合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
  (三)经营者地址:填写经营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
  (四)负责人:法人制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企业填写出资人姓名;
  (五)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
  (六)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小至县级,如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七)发证机关:盖审批机关的发证专用印章;
  (八)发证日期:填写审批机关领导签发同意意见的日期;
  (九)种子经营种类:指批准经营的所有林木种子的种类和品种,注明经营的是良种繁殖材料(种子)、良种种植材料(苗木),还是普种繁殖材料(种子)、普种种植材料(苗木);繁殖材料(种子)的种类具体到种或品种,种植材料(苗木)种类按造林苗、经济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等项填写;
  (十)经营地点:填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
  (十一)经营方式:填写批发、零售、批零兼营、进出口等。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各类申请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林业局确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除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三条 持证者在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改变核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证。变更事项超出原发证机关权限的,应重新申请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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