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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处罚时,罚没款收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务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贵州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贵州省林木种子调拨运输单》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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